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777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大岭山,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790465143G。
法定代表人:石柱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安业馨园AB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76047538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2018年2月12日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的账户41×××76内的存款人民币594285.82元的冻结;
二、解除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设银行罗湖支行的账户44×××26内的存款人民币594285.8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