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与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1075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大岭山,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790465143G。
法定代表人:石柱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安业馨园AB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300760475383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285.82元的财产。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以其名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账号为41×××76账户内人民币594285.82元的存款作为担保,担保期限至被担保财产解封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混凝土分公司名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路支行账号为41×××76账户内人民币594285.82元的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94285.8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