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和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4民初23991号
原告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段莞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33792432-1。
法定代表人易南辉。
被告深圳市和信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金花路29号D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8271G。
法定代表人庄国清。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易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与被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间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同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充耳不闻,视耳不见,完全视合同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种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己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违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被告在没有和“深圳市宝安区南航明珠花园一期”签订装修合同的条件下,叫被告公司业务经理忽悠原告与被告签订南航明珠花园的水泥、沙石承包经营合同,并要原告通过银行付承包定金20万元。2、被告在深圳市南航明珠花园一期于2016年9月21日入伙,在明知道自己无法履行合同的时候,拒不退还原告付给被告的承包定金及前期准备所花费资金。3、被告在合同签订期间,搬离原告办公地址,致使原告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电话相约拒绝原告见面谈判,以被告事务忙没时间见面为由拒绝见面谈判赔偿事宜。4、按合同法被告应赔偿原告双倍承包定金40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承包定金4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经甲方授权,由乙方承包经营“深圳市宝安区南航明珠花园一期”装修期间的水泥、沙、砖销售业务,盈亏自负,期限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实际计算日期以业主入伙日期为准,如果入伙推迟,承包时间自动顺延。承包金额为35万元,此为壹期装修完金额。付款分为两期,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付定金20万元,楼盘开始入伙当日付剩下的全部余款。原、被告在上述《承包经营合同》中还对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通过转账向被告支付了165000元,汇款用途为“往来”。2016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载明以下内容:收到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交来“深圳市宝安区南航明珠花园一期”项目水泥、沙、砖销售承包金20万元。该《收据》加盖“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原告于庭审中称,其于2016年1月12日交给被告现金35000元,加上2016年1月11日转账给被告的165000元,共计20万元。
另查,被告原公司名称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承包经营合同》、《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收据》等证据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已向被告交纳了20万元,原告据此提交了《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收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并主张向被告交纳的20万元系定金,本院认为,《单位结算卡业务凭证》注明汇款用途系“往来”,而《收据》载明款项系“承包金”,上述两份证据载明内容均没有“定金”字样,故,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交纳的20万元系承包金。鉴于原告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承包金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承包定金4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和信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承包金2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和信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650元,被告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敏  通
人民陪审员 曾    鲁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程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