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19658号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