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巨豪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03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5482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巨豪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72247-X。
法定代表人庄智慧。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巨豪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1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4825元,执行费8148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惠州市惠阳区房产管理局、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巨豪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惠州市巨豪实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