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7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颜屋段莞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3379243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和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金花路29号D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48271G。
法定代表人彭永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和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3991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和信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易飞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承包金20万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限制了被执行人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6)粤0304民初2399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承包金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现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万元则本案终结,其他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负责,申请执行人完全同意,并自愿放弃不足部份。上述款项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当场付清,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纠纷。该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申请执行人的公章,并有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9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20万元,回单摘要栏注明退还承包金。经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其确认执行和解事实,但主张除和解协议约定的20万元之外,被执行人还应付5万元,才会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八条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及当天履行的凭证,申请执行人也确认执行和解事实,因此,应确认双方已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视为已执行结案,同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主张被执行人还应支付5万元才申请结案,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304民初23991号民事判决视为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事项变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添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祁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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