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1413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荔枝园新全盛酒店旁,组织机构代码5685482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诉讼费100573.0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静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