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生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4民初13743号

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施大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公司员工。

被告***,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身份证祝孩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范生活,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身份证住址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

被告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542.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