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9880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7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74957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房产,并将拍卖款项优先支付本案抵押权,2019年1月23日,申请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747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74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