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9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二街***花园办公楼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891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银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北环大道1022号金湖文化中心大厦80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2830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银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3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400000元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完毕结案,对被执行人的保全可以解除。申请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530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2022)粤0304执29329号中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银海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