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二街***花园办公楼15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2民初7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文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