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3218号之二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结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沛婷,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被告:许银兰,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许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以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4.01元、财产保全费1582.67元,合计:382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