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112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固星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石冲蚕岗山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MXX9X。
法定代表人:郭胜。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瀚天科技城B区配套区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7304T。
负责人:赖定伟。
被申请人:广东省凯恩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五顶岗村委会周灶村“金牛岗”(土名)车间C之六(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5U5N71E。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A101B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9439B。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固星硅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凯恩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97164.5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凯恩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164.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