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16号
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B。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
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盛誉群力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甘 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