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61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广东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荔源商务大厦**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9439B。
法定代表人:周健华。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码:H740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300000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