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7民初6023号
原告:***,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0月17日,原告以需要与被告核对报销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