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莫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781民初1600号 原告:莫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莫某与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莫某于同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莫某以其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于庭外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50元,减半收取计493.7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