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象岭村“大洲地”自编5号厂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Y7D6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林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A101B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09439B。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创特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恩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86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分期支付货款115364.43元,并迳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00.47元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期履行则应另计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珠海华润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9月4日)、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账户、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5年12月4日),以上账户均无余额可扣划;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迁离原址,去向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605执2427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