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2215号
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田昌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龙尾路。
法定代表人:程金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杜文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