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152号 原告:***,男,200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尾路2号福兴花园二期D栋2楼。 法定代表人:程金保。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原告***预交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