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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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152号
原告:***,男,200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尾路2号福兴花园二期D栋2楼。
法定代表人:程金保。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原告***预交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