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三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82民初9395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腾***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B3栋1020-102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下***尾路2号福兴花园二期D栋2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四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三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同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