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515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26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9133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恢复执行(2023)粤0515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2023)粤0515执恢7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依据(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粤0515执406号,因二被执行人承诺分期还款而执行终本。后二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2022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再次就按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签订和解协议书,被申请人自愿为二被执行人关于(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二被执行人还清款项之日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自协议签订至今,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再次构成违约,被申请人应按和解协议书约定为该案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就该案件再次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粤0515执恢72号。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谨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与被执行人***及被申请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被执行人***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证据支持其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及被申请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均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9959739元及相应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因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列(2021)粤0515执406号,后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2021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列(2021)粤0515执恢387号,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26B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受偿5691472元,后因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而终结本案的执行。2022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列(2022)粤0515执恢239号,本院于同日再次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提交材料,被申请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再次撤回执行而终结本案的执行。202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列(2023)粤0515执恢72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2021)粤0515执4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1)粤0515执恢387号之四、(2022)粤0515执恢239号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2022)粤0515执恢2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粤0515执恢72号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向本院(2022)粤0515执恢239号案件提交书面材料,被申请人承诺对(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进行担保,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对(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尚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2020)粤0515民初2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二被执行人尚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少昉 执行员  **邯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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