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302民初7116号
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地址:。
经营者黄志强。
委托代理人周燕枢,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天寿。
被告***,男,汉族,现住,居民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城区强盛石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张运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