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02民初578号
原告: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凤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海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信,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路**号楼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谢天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占宏,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广**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聊城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新**环凤凰钢管城
法定代表人:周长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全,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聊城鑫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聊城永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居才
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
人民陪审员 刘广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