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高飞球、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289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7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高飞球,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东江产业园东新大道106号创新大厦22层2207室。
法定代表人:谢天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洋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瞿淑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高飞球、惠州市东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洋河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小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振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