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324号
上诉人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15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主要事实及理由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劳动关系尚未确定的情形下作出工伤认定,程序违法,所依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的诊断程序中没有对职业病接触史、职业环境危害因素接触史进行任何调查检测,程序违法、结果错误,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向被上诉人提出重新进行核查,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劳动关系事实和职业病事实未经调查,且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后多年进行工伤认定,已经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原审法院查明,罗仁龙2009年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三期,职业病接触史包含在原告处担任爆破员,2018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罗仁龙2006年12月14日至2008年5月30日与原告具有劳动关系,2019年1月8日被告认定罗仁龙为职业病工伤。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经调查,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罗仁龙为工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为工伤是否合法。关于职业病事实问题,原审第三人提交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已证明患矽肺三期的事实。关于劳动关系认定和申请期限问题,职业病诊断证明记载了原审第三人陈述在上诉人处担任爆破员的职业病接触史,原审第三人后于2018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确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在取得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后申请工伤 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有正当事由耽误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情形。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并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毓莉 审判员  谭植元 审判员  王强力
书记员  熊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