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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1)粤03行终5号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请求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8行初7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时未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合法有据。《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后于2010年12月修改,该条例修改前后关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均明确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授权于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可作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时决定是否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依据。《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即工亡职工配偶能纳入供养亲属范围的前提条件是达到法定年龄并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作为黄某某的配偶,在黄某某因工死亡时未年满55周岁,不符合可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情形,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据此未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请求判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其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毓莉 审判员  王强力 审判员  谭植元
书记员  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