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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粤行申2711号
再审申请人***因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7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患职业病的;……”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地点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根据***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曾于2010年3月经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矽肺壹期”,深圳市人社局于2011年4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属于工伤。***于2018年5月再次被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叁期。2018年9月,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明确本次“职业性矽肺叁期”为晋级诊断。2018年5月,龙城爆破公司再次以***患尘肺病为由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涉案《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系以同一事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不予受理该次工伤认定申请。深圳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深府行复[2018]6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书》),维持原行政行为。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已于2010年被诊断为矽肺壹期,深圳市人社局据此亦已于2011年认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因“矽肺壹期”、“矽肺贰期”、“矽肺叁期”是代表对患者“矽肺”具体症状表现的不同诊断分期,而非代表三种不同的尘肺病种类,2018年5月龙城爆破公司再次以***患尘肺病为由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其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矽肺叁期(晋级诊断)”并不能证明***患上新的尘肺病,因此***于本案中所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法支持其提出的新患尘肺病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申请材料所应具备的证明要求。深圳市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提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维持涉案《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主张,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审查认定和举证责任认定明显错误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纪红玲 审判员  黄伟明 审判员  罗 燕
法官助理苏靖茹 书记员黎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