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5228号
原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园景花园105房。
法定代表人:李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雲,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
原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