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3055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爆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再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城爆破公司一审起诉请求:依法确认龙城爆破公司与***之间在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龙城爆破公司与***(已逝)之间在2009年7月8日到200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城爆破公司承担。 龙城爆破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粤0307民再6号判决书;2、依法改判龙城爆破公司与***(已逝)在2009年7月8日至2009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答辩称:一、***一直与***工作,一审、二审法院已判决***与龙城爆破公司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在***案庭审中证明***曾在龙城爆破公司处工作;二、***出具的《证明》显示其与***曾在龙城爆破公司处工作,能够证明***与龙城爆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原审庭审调查中,出庭的劳动者证明***是同行工作人员,现出庭人员均已确认劳动关系;四、2020年10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9)粤03民终34270号,维持一审判决,确认***与龙城爆破公司在2009年7月8日到200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已逝)与龙城爆破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龙城爆破公司与***(已亡故)在2009年7月8日到2009年10月18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龙城爆破公司上诉主张其与***在2009年7月8日到2009年10月1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能提供承包中兴通讯人才公寓土建工程二期石方爆破工作时的员工花名册、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数目和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充分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现有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依据证据采信规则,认定龙城爆破公司与***在2009年7月8日到2009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龙城爆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春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