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91民初601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爆破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地建筑垃圾清运费156,200元(为人民币)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龙城爆破公司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建五局答辩要点:我公司已将案涉拆撑工程分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并与其签订了《拆撑分包合同》,原告主张的垃圾清理工作是该分包合同项下的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被告龙城爆破公司负责,由其自行组织和雇请人员进行施工,并对工人进行管理、支付工人工资。本案与我公司无关。 本案相关情况 一、服务内容:工地建筑垃圾清运。 二、垃圾清运场地: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中粮××项目工区工地。 三、工程发包人、承包人:被告中建五局承包了中粮××项目的工程,将其中的“拆撑工程”(指工地的基坑围护中有拆装、爆破内容的工程)分包给被告龙城爆破公司,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工地负责人为**。而**找到原告,将工地建筑垃圾清运工作交给原告负责处理。而原告有3台可装10立方米的翻斗车,原告为司机兼负责人。 四、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无。 五、证据所反映的情况:原告表示,其与被告龙城爆破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进行书面结算,其主张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合同履行与拖欠费用证据均体现在其与龙城爆破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庭审过程中经核对原告手机微信原始记载,**的微信号是“A135××××****”,备注的名称是“龙城爆破**131××××****”,原告的手机保存了两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从2019年1月4日13:47到2020年1月17日14:19。原告表示,其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男,约42岁)称有建筑垃圾清运工作要他人帮忙,从2019年1月4日两人互加微信后,原告就根据**的要求清运建筑垃圾。而每天完成的工作量就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确认并且支付了部分款项3万元,分别是2019年1月8日晚上18:22支付2笔,共计13700元;2019年4月16日19:53支付10000元,2019年4月21日支付400元(均为微信支付),另外还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原告主张的款项是2019年3、4月份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根据原告发给**的结算表,其中3月份清运了129车(次)、4月份是109车(次)+28车(次),按每车700元计,合计为186200元的垃圾清运费,而**已经支付3万元的垃圾清运费,而微信转账的3笔钱是付3月1日之前的垃圾清运费,因此欠款是156200元。原告另表示,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其与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共有2个工地垃圾清运需要清运,分别是前海中粮××工地和南山区玉泉路××大厦工地,而××大厦的垃圾清运费已结清,拖欠的仅为前海中粮××工地的垃圾清运费。原告还称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5日16:10其将起诉状发给了**,而**回了一个字“好”,随后其将法院的调解告知书和缴费凭证发给**之后,其没有再回复。对**在被告处担任什么职务原告表示不清楚,但确认其为中粮××工地的管理者。 被告中建五局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表示经核实,“A135××××****”确实是**的微信号。对于两人在微信中结算的情况,中建五局并不清楚结算单是专指前海××工地还是南山区玉泉路××大厦工地,另外结算单是原告方单方发给对方的,对方并未在微信中予以确认,中建五局表示原告跟**的结算与其无关。 六、中建五局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证据情况 被告中建五局就其**的事实举证为:2018年6月28日被告中建五局和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共同签订的一份《中粮××总承包工程拆撑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10018D231SH),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是深圳市前海××区的深圳前海中粮××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约定中建五局将该工地的拆撑工作交给被告龙城爆破公司,而被告龙城爆破公司作为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二级爆破作业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合同约定的工期是122日历天(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20日),工程总价款194万元,工程是要求先安装再爆破。合同总共包括3个部分,包括“协议书”“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的委托代理人为**,其也是合同约定的现场负责人。被告中建五局表示其与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具体的拆撑工程综合单价表中虽然没有垃圾清运费的项目,但在合同总价中,合同第6页第2.2条第3行约定“……所有拆除物的粉碎、防扬尘、装车、外运、倾倒、拆除完毕后场地清理、设备、工人安全退场。”因此被告中建五局认为垃圾清运工作包括在总价中,也是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对现场清理的一个工作内容。 就此合同实际履行,被告中建五局表示在2019年3、4月期间因被告龙城爆破公司没有完成工程而解除,而中建五局实际支付了被告龙城爆破公司根据实际施工量核算的工程款247万元。后来由于现场工人因被告龙城爆破公司拖欠工资而闹事,在2019年5月经南山区南山街道办调解,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被告龙城爆破公司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在247万元已付工程款之内)。 对被告中建五局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表示没有异议,确认中粮中英工地工程是被告中建五局发包给被告龙城爆破公司的工程,就起诉被告中建五局的原因,是因为其找**付钱,**称因为是被告中建五局没有付清款项,因此其将中建五局一并起诉。 裁判结果 通过原告、被告中建五局的举证及对证据进行交叉质证,可以证实**为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在前海中粮××工地的施工负责人,**使用的微信号为“A135××××****”。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其与**之间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当庭进行了展示,可以证实原告所述属实。本院经审慎核实相关证据,确认没有证据疑点,而被告龙城爆破公司不举证不答辩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工地签约人、负责人,其与原告结算情况为职务行为,可以确定应由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向原告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支持被告龙城爆破公司应支付原告工地垃圾清运费156200元。原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被告中建五局无需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地垃圾清运费156,2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龙城爆破公司负担3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