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5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牡丹*****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水泥街道道北社区15号楼一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景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淼,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牡丹*****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牡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910元,由牡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纪长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涛
书 记 员 石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