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3600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月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