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鸿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1005民初1118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鸿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鸿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于2024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院印]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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