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民申16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石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96号浦东明珠15号楼3楼。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8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