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深圳市博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02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路西乡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455849182R。
法定代表人:邓颖。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碧海名园****1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87853N。
法定代表人:王展亮。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而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1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6民初1602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