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9530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盐田社区盐梅路东港区3、4号南侧地块天地东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589。
法定代表人:潘银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区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陈东雄。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8313.46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8313.4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