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锋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7民初4940号
原告:深圳市拓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8层01-02、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2E1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区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拓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拓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拓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