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2218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申请人要求,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6民初118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793522.95元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为4425********的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793522.9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账号为4425********的账户,冻结金额以3793522.95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 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