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4920号
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49-1号金富来综合大楼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5DNBE51。
法定代表人杨佳萍。
委托代理人彭敏,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竺蓉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区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陈东雄。
委托诉理人赵芝凯,系公司员工。
上列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23日,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038.6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粤0306民初18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038.63元的财产。上述查封、冻结的价值金额以79038.63元为限。
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账号4425********内存款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继续冻结以上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