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202号
申请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陈永劲。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B座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陈东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22475.42元或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赔偿限额)为3922475.4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22475.42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建聪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