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6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区裕安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陈东雄。
被执行人:***,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住广东省海丰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42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847461.11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6执69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徐江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