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楠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5083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海富社区海富二巷11号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Y9G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楠,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蚝业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B座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楠、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楠、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869.54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35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2869.54元的财产。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作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恒通达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楠、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