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32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1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983504.9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粤BZ××**),因以上车辆为轮候查封并未实际扣押,本院目前暂无该财产的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本金3983504.9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斌 审判员 范 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