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3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ABE51,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49-1号金富来综合大楼318。 法定代表人代富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5245C,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箱大大移动房屋(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610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7902.85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6109号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6109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