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73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盐田社区盐***港区3号4号南侧地块
天地东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5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
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
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877.4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
执行款267740.17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159.32元、执行费
397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
15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
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
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
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5095号民
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