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73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盐田社区盐***港区3号4号南侧地块 天地东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9725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N4***西路与宝安大道交汇处南侧宝 鸿林大厦(4-17楼)之十一楼A(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75245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地东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 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民终15095号民事判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877.4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 执行款267740.17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159.32元、执行费 397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 150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 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 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 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5095号民 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