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112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政,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莉菲,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卫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为忠,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莉菲,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办理二次消防费用57,233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求第3项公告费未实际发生。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案外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原告承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道侨香路某房屋,建筑面积673.33平方米,因承租的房屋为毛坯,需要办理房屋的二次消防手续,被告为该项目业主的总包方,根据案外人的要求,指定由被告负责原告租赁房屋的二次消防装修工程及验收手续,原告被迫与被告达成了关于委托被告负责办理原告涉案房屋的二次消防工程的口头协议。2018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装修收费通知单》,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装修保证金20,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15,000元、走廊网络地板费用9,200元及办理二次消防的全部费用57,233元,并要求原告将前述费用转至被告指定户名为邱玥的中国建行银行账户,原告按照该通知书的内容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足额支付了前述款项,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对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涉案房屋的物业方深圳运泰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送的《关于消防申报验收的函件》,得知被告未能履行其办理二次消防工程及验收的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催告被告相关负责人限期办理均未果。为了維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书面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押金及消防款,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提交的《装修收费通知单》明确约定消防大队和物业管理处验收恢复地面合格后退还装修押金,而事实上并未验收合格,故装修保证金20,000元不满足退还的条件,被告不应返还;2、《装修收费通知单》明确消防款为不可退还,事实上该消防款是原告支付被告的二次消防装修工程款,被告已经完成了二次消防装修工程,故被告不应返还原告支付的二次消防费用57,233元。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8日,案外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签订了《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坊某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道侨香路某房屋;承包内容包括本合同附件《工程预算书》或《工程项目一览表》列出的项目以及以下内容:电路改造、墙体建造、涂料喷涂、地面地毯铺砖、房门隔墙制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及其它内容。
2018年8月29日,原告(承租方、乙方)与案外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甲方)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道侨香路某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673.33平方米。
2018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装修收费通知单》,载明:业主(总包)为被告,装修公司(租客)为原告;租客、装修公司装修保证金(可退还)20,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可退还)25元/平方米,为15,000元(原16,832.5元);走廊网络地板40平方米、230元/平方米(不可退还),为9,200元;消防款(不可退还)57,233元;注:消防大队和物业管理处验收、恢复地面合格无息退还装修押金;收款账号:邱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及其他内容。
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分别转账20,000元(备注:侨城坊4栋301装修押金)、57,333元(备注:侨城坊4栋301二次消防全款)、15,000元(备注:侨城坊4栋301装修垃圾清理费)给案外人邱玥,邱玥于2018年9月11日分别出具了金额为20,100元的侨城坊4栋301装修押金《收款收据》、57,233元的侨城坊4栋301二次消防全款《收款收据》、15,000元的侨城坊4栋301装修垃圾清理费《收款收据》,以上均注明了“转账建行8257”。
案外人深圳运泰君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侨城坊物业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22日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消防申报验收的函件》,载明:现贵司已完成装修,物业允许可将办公家具搬至楼层办公区域,但在未取得消防申报验收合格前人员不得进场办公。为不影响正常办公,请贵司尽快办理相关消防验收手续。
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员工吴涛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负责人表示自愿退回装修押金和消防款的事实。被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这仅是被告员工就双方的纠纷与原告协商的过程,该员工也无权代表公司处理涉案费用,且从该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已经完成了消防装修工程,原告无理由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庭审中,被告表示吴涛系其公司员工,负责与客户接洽。
被告提交了微信朋友圈记录,拟证明原告已经开业的情况;提交了深圳市消防支队南山区大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凭证》,拟证明涉案房屋工程已经由业主方案外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以有限公司申报了消防,且申报消防和消防验收不是被告的义务。上述受理凭证的建设单位签收处有陈亮的签名,并附有联系电话;提交了《委托协议》,拟证明案外人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以有限公司委托被告收取租赁和装修的相关款项。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未以原告名义申报消防验收,且上述受理凭证仅是消防受理的凭证,并不是原告委托被告进行消防工程、消防工程验收通过的凭证,同时,《委托协议》恰能证明在满足退还款项条件时,被告应该办理退还手续。庭审中,当庭拨打陈亮在上述受理凭证上留存的联系电话,其表示系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以有限公司委托其所在公司向消防大队进行消防申报,目前尚未审核通过。被告认可截至庭审时,尚未通过消防验收。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表示《深圳市小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其承包的项目主要是公共区域的装修和消防工程的装修。
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消防款包括涉案房屋消防装修工程款、代办消防验收申报并确保消防工程符合标准且通过验收的费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双方并未作出该约定,消防款仅包括消防装修工程款,且注明了不可退还,不包括申报消防的服务,其也不具备申报消防的主体资格,业主和原告都可以进行申报。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来看,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0元的主张。《装修收费通知单》虽载明消防大队和物业管理处验收、恢复地面合格无息退还装修押金,但该通知单系被告单方发出,原告对此内容亦不予认可,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及涉案工程已经完工并申报消防验收的事实来看,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有关拒不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装修保证金20,000元。
关于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办理二次消防费用57,233元的主张。首先,《装修收费通知单》、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均载明该费用为消防款,并未载明包括原告主张的办理消防验收并通过的内容,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亦不予认可;其次,《装修收费通知单》明确载明该费用不可退还,被告也已经完成了涉案房屋的消防装修工程。原告主张被告未完成办理消防验收通过的义务从而要求退还消防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求的公告费并未实际发生,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朗迈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5.4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41.4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莘惠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