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与深圳市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横坪路96号后1栋204,组织机构代码68204613-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功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3栋7层702-2号,组织机构代码752535470。
法定代表人方睿,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惠建筑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岗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