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征兵、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25-1670号
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征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被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
被告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辛亥。
被告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四十六案,本院已受理。经审查,被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并重新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其后重新印制了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另查,港丰集团有限公司就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重刻公司印章的事宜,已经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及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27号、(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58号,该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应以(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627号和(2014)深罗法行初字第58号两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该两行政案件判决生效前,本案无法明确被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主体由谁代表进行应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审判长李培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吕雯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