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25-1643号

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22栋D座,组织机构代码708463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征兵,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被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大厦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41100。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

被告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板大道163号华景乐园1333房(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2793639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7401712-1。

法定代表人*辛亥。

被告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深业大厦1002,组织机构代码2794489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十九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述十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培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Ο一四年十月八日

吕雯雯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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