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625-1643号
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深港花园22栋D座,组织机构代码708463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征兵,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城区。
被告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东门大厦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41100。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
被告深圳市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梅板大道163号华景乐园1333房(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2793639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组织机构代码77401712-1。
法定代表人*辛亥。
被告深圳市名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深业大厦1002,组织机构代码27944892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十九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上述十九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深圳市峤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培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Ο一四年十月八日
吕雯雯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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